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作者:彭伶 时间:2019-6-9 22:02:30 浏览:1573

时间:2019-05-16  作者:彭伶  来源:检察日报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而企业家是企业的管理运作者。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通过企业家的作用体现出来的。企业家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有效,不仅关系着全体职工的利益,而且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长远发展,走向成功,就必须着力培养企业家,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当企业家个人卷入刑事犯罪,他们创造的企业往往也会因此受到重挫,甚至遭受灭顶之灾。

随着我们所处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科技的发展、信息光速传播,企业家自卷入刑事程序开始即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对企业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加大。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充分考虑企业家卷入刑事风险对于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审慎行为,做好预防工作,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

充分认识企业家的人权保障是我国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企业家是公民的一员。企业家的人权包含于公民人权之中。据2018年我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公布,2013年以来,中国不断完善发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治基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夯实人权法制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加强人权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任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我国还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专门确定了人权教育目标和任务。目前,正在实施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把人权法治宣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开办针对党政干部、司法系统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这些制度保障以及人权保障的观念在司法人员和领导干部中的强化将有助于充分保护公民包括企业家的人权。

近年来,有多位企业家刑事案获改判值得深入研究。当前我们正在进行世界上、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改革。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可以说,企业家刑事错案的发生正是发展进程中的曲折体现,它直接反映出对于财富、对法治、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等观念认识上的偏差。但这些案件的改判至少证明了一点:法治在进步。这些错案的改判是有错必纠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司法体制运行的最好例证。

充分认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于降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重要作用。客观而言,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也存在为规避营商环境的障碍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家专心经营、减少企业外部阻碍,从而降低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列在首位,并把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内涵概括为四个方面,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随后,习近平总书记更进一步指出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对优良的营商环境来说,法治是其重要内涵,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是其重要特征。而法治又是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重要保障,因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这必将有助于防止普通的经济纠纷被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增强企业家对行为的可预期度,从而使合规经营获得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企业合规经营之间的逻辑关系。实践中的大量数据表明,企业家犯罪无不与企业违规经营有关。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明确规则,也要求企业经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因此,建立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使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司法机关应严守边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守法者放心,让违法者服气,让企业家在可预期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法学博士)